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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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紹洪具保人黃紹耘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紹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聲請書。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紹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黃紹耘於民國111年3月1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後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2年4月12日將執行傳票命令送達受刑人黃紹洪住所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12年4月12日將載明「偕同黃紹洪到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沒入保證金貳萬元」執行傳票命令送達具保人黃紹耘陳報住所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等證為憑,而具保人黃紹耘經本院查詢並無前案紀錄,自無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可認其確有逃匿之事實甚明。從而,本件聲請即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自應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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