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738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承蒙法官日前准予被告甲○○具保停止羈押,只因家境實在困難,被告又沒有其他親人可以幫忙,致未能保釋。被告於民國98年9月1日在越南辦理結婚手續時,得知臺灣有案件,隔日即搭飛機自己返臺到案說明,被告也坦承所犯事實,深知悔悟,絕不可能再犯。被告收押迄今已
7個多月,造成被告女兒生活困難,女兒的學費及生活所需也困擾著被告。被告越南籍之妻子應該已生產,被告無法在身邊陪伴,深感愧疚,對母子是否平安健康,甚為擔心,希望法院能體諒被告窘境,考慮撤銷羈押,或是可以降低保證金額,讓被告有機會安排一切事宜,不至於造成更大的遺憾和傷害,請法官能准許撤銷羈押,讓被告能在等待執行期間辦理越籍妻小來臺,也能安排2位女兒讀書及生活上一切事宜等語。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7款所列詐欺取財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避免被告再犯相同案件,並保障社會上其他人之財產安全,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9月15日處分羈押在案,並經3次裁定延長羈押。茲查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被告又無法以適當金額交保,其所為詐欺取財犯行,本院已於99年2月5日以98年度訴字第73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逾期而裁定駁回上訴,被告不服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9年4月12日以99年度抗字第96號駁回其抗告(尚未確定),因此被告不久將來可能面臨長期自由刑之執行,為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至聲請意旨所執需安排2名女兒、越南籍之妻子一事,核與羈押理由無涉,亦非撤銷羈押之原因,且被告之2名女兒,仍有行使監護權之前妻可為照顧,此有被告前妻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聲請撤銷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