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何松仁
26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被告 柯明賢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蒨儀
法官葉藍鸚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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