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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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債權人 歐陽芳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伯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退票日前之利息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所載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8年8月1日,按前揭規定,債權人就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並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惠穎┌───────────────────────────────────────────┐│支票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付款人││號│││(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1│陳伯諄│108年7月16日│100萬元│108年8月1日│AG0000000│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