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61號原告 王凱綾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