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七號聲請人 袁靜如
謝諒
Casablanca28100,Morocco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
2787UnitedStates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鄭雅萍法官蔡烱燉法官梁玉芬法官黃國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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