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聲明人 魏玉玲 選任辯護人 陳麗雯 律師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三審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魏玉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又具狀聲明不服(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王梅英法官洪昌宏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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