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二號聲請人鴻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漢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鄭雅萍法官蔡烱燉法官梁玉芬法官黃國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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