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一、請依法定程式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二、由聲請人所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權銀行之還款條件為每月新臺幣7,000元,請據實說明未能還款之理由。
三、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五、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六、說明 莊檳嘉 現任何職?並請提出證明。
七、請提出莊檳嘉之薪資證明及最新財產證明。
八、丙○○、甲○○○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請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