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96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經核甲○○為債務人乙○○之一般保證人,債權人復未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依上開說明,債權人於訴訟上僅得對甲○○為附條件之請求。惟查聲請支付命令不得附條件請求,本件就聲請向主債務人乙○○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甲○○應負清償責任之該項聲請於法不合,予以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給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