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07號
原   告  趙千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金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000元,
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
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
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
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
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
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
務。查本件原告追加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593,386元,就
擴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23,386元(1,593,386-170,000
=1,423,38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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