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界址聲請再審聲請指定管轄依職權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乙○○間請求確認界址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指定管轄,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理由欄第十五行所載「九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三七號」應更正為「九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三五號」,第二十一至二十二行所載「九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三七號」應更正為「九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三五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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