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8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87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彥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2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彥德於民國113年7月14日前某日,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OOuou」、「Liang炸彈符號」、「薩摩耶」、「無限符號」、「 李宗瑞 2.0分瑞(長期招車)」、「TomandJerry」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負責測試包裹內之提款卡是否能使用(即俗稱之試卡)之工作及擔任收水車手,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至3,000元作為報酬,嗣與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各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提領帳戶內,再由 黃朝商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0411號提起公訴)依詐騙集團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於同日晚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湖璞旅後方,交予Telegram暱稱「企鵝」之被告共計28萬4,000元,被告再依「園長」指示將款項放置於指定地點,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19號詐欺等案件(該案被告黃朝商)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而於114年7月2日向本院追加起訴乙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2日士檢 云守 114偵12278字第1149040790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19號詐欺等案件業於114年6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6月24日宣判,有該案判決及審判筆錄在卷可佐。是檢察官於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揆諸前開說明,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提領帳戶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中華郵政700-

00000000000000

曾郁倩

詐騙集團佯裝親友稱:需先匯款,才可幫忙購買筆記型電腦云云,致曾郁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4月11日

21時24分許

5萬元

114年4月11日

21時32分許

5,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鑫碁泰店ATM

114年4月11日

21時37分許

4萬6,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1-內湖康寧郵局ATM

廖偉智

詐騙集團佯稱:需先支付保證金,才可使用交友軟體約會云云,致廖偉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4月11日

21時46分許

3萬2,000元

114年4月11日

21時54分許

3萬2,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1-內湖康寧郵局ATM

林芷鍹

詐騙集團佯裝親友稱:急需用錢云云,致林芷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4月11日

22時37分許

2萬5,000元

114年4月11日

22時53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新金湖分行ATM

114年4月11日

22時54分許

5,000元

盧仕庭

詐騙集團佯裝為網路賣家欲出售商品云云,致廖偉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4月11日

23時25分許

3萬元

114年4月11日

23時31分許

3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1-內湖康寧郵局ATM

2

臺灣銀行004-

000000000000

張淳姿

詐騙集團佯裝親友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張淳姿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4月11日

21時58分許

3萬元

114年4月11日

22時23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康葫店ATM

114年4月11日

22時24分許

2萬元

許晏萍

詐騙集團佯裝為網路遊戲帳號買家,向許晏萍稱:需匯款激活交易網站帳號,才可將交易金額提現云云,致許晏萍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4月11日

23時3分許

1萬8,000元

114年4月11日

23時14分許

1萬8,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銀行東湖分行

114年4月11日

23時27分許

3萬1元

114年4月11日

23時35分許

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1-內湖康寧郵局ATM

114年4月11日

23時38分許

9,000元

陳貴蘭

詐騙集團佯裝親友稱:急需用錢云云,致陳貴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4月11日

23時39分許

2萬元

114年4月11日

23時48分許

1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統一超商康寧店A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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