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475號
原 告 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兆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據原告起訴狀之記載,雖以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為原
告,惟未表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且於具狀人欄位亦非以凱
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為具狀人,是原告
起訴程式有欠缺,應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附以原告公
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另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均應
署名於起訴狀正本具狀人欄位。
二、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證據為何,請一併於上開書狀
中補正,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