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和解筆錄
原告 劉讚進 被告 李金賀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因101年度交易字第
267號過失傷害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11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成立和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正偉書記官張羽誠通譯吳信文朗讀案由
原告劉讚進被告李金賀法官諭知本件依照酌定之和解方案,為本件的和解條件,成立本件和解,和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拾陸萬元正,並自民國101年8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按期給付陸仟元,共分60期,每期匯至原告所指定之帳戶,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和解成立之和解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劉讚進被告李金賀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張羽誠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