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84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咅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5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00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5月22日至民國136年5月21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咅諭,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楊咅諭於民國96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5年5月2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0月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178,62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年限變更增補條款契約書、本票、攤還收息記錄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區│頂橋子頭││486-6│49│1分之1│├─┼───┼────┼────┼───┼──────┼─────┼──────┤│2│臺中│東區│頂橋子頭││486-16│7│1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90│臺中市東區頂橋│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33.58││1分之1││││子頭段486-6、│層數:2層│二層:39.53││││││486-16地號││合計:73.11│││││├───────┤│││││││臺中市東區大振││││││││街123巷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