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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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告甲○○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宗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