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41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受刑人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月│││├───┼──────┼──────┼──────┼──────┤│所犯法│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第1項│1項│├───┼──────┼──────┼──────┼──────┤│犯罪日│97年9月30日│97年10月25日│97年6月7日│97年9月25日││期││(聲請書誤為││││││97年9月25日││││││)│││├───┼──────┼──────┼──────┼──────┤│偵查機│甲○97年度毒│甲○97年度毒│士檢97年度毒│甲○97年度毒││關年度│偵字第3305號│偵字第3738號│偵字第1551號│偵字第3736號││及案號│││││├───┼──────┼──────┼──────┼──────┤│最後事│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實審法│97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98年度訴字第││院、案│2174號,97年│33號,98年2│第147號,98│264號,98年3││號及判│11月28日│月24日(聲請│年1月21日│月9日││決日期││書誤為98年3││││││月9日)│││├───┼──────┼──────┼──────┼──────┤│判決確│97年12月22日│98年3月16日│98年3月2日│98年3月30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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