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57號原告 張麗紅 被告浚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4,938元(含勞工退休金36萬元、資遣費29萬4,938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特休未休工資之部分為1萬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215元(計算式:7,270-10,000/664,938×7,270×1/2=7,215,下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