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0號原告 李榮慶 被告 胡智媛
張文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