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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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阿謙 代理人 嚴勤福 債務人 潘金德
李憶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1年6月20日起至│百分之3.2516│101年7月21日起至│百分之3.2516││││101年12月20日止││102年1月21日止││││8,163元├──────────┼──────┼──────────┼──────────────┤│││101年12月21日起至│百分之4.344│101年12月22日起至│百分之4.344││││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101年5月20日起至│百分之3.2516│100年6月21日起至│百分之3.2516││││101年11月20日止││101年12月21日止││││75,000元├──────────┼──────┼──────────┼──────────────┤│││101年11月21日起至│百分之4.344│101年12月22日起至│百分之4.344││││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1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3.2516│101年8月2日起至│百分之3.2516││││102年1月1日止││102年2月2日止││││17,669元├──────────┼──────┼──────────┼──────────────┤│││102年1月2日起至│百分之4.344│102年2月3日起至│百分之4.344││││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100年5月1日起至│百分之3.2516│101年6月2日起至│百分之3.2516││││101年11月1日止││101年12月2日止││││165,000元├──────────┼──────┼──────────┼──────────────┤│││101年11月2日起至│百分之4.344│101年12月3日起至│百分之4.344││││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備註│依借據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者,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956%)加一成計付;其逾期6個月以上者,改│││按長濱鄉農會基準利率(3.62%)加二成計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