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凱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凱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彭凱廸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彭凱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5日11時│102年12月5日10時│102年12月21日│││許至雲林地檢署完成│15分許至雲林地檢署││││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完成採尿時起回溯96││││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雲林地檢102年度毒│雲林地檢102年度毒│南投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13號、103│偵字第1313號、103│字第590號│││年度毒偵字第6號│年度毒偵字第6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虎簡字第18│103年度虎簡字第18│103年度投交簡字第││實││號│號│160號││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11日│103年4月15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虎簡字第18│103年度虎簡字第18│103年度投交簡字第││判││號│號│160號││決├────┼─────────┼─────────┼─────────┤││判決確定│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103年5月3日│││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02號│字第902號│字第12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