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3號聲請人戊○○相對人丙○○
己○○
號甲○○
號丁○○
號3樓乙○○
80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向相對人丙○○購買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番子寮小段64地號、面積5599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之土地一筆,相對人等並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200萬元之抵押權,作為聲請人已付買賣價款之擔保,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6月27日起至94年6月26日止,清償日期為94年6月26日,並約明如聲請人不能順利取得上開番子寮64地號土地所有權,即可就前開抵押物提出拍賣,相對人丙○○並分別於89年
6月27日、89年8月5日、89年7月27日簽立面額各750萬元、750萬元、2000萬元,票號分別為THNO612483、THNO612485、THNO612484未載期日本票三紙交聲請人收執,又前開64地號土地買賣契約約明如64號土地為政府機關徵收時,政府所發給可配回之抵價地權利亦歸聲請人取得,聲請人亦已付價款計3500萬元。嗣該64地號土地為政府機關徵收並於93年8月6日發配新竹縣竹北市○○段○○○○號、世興段42地號2筆抵價地應有部分各100000分之24388予相對人丙○○,惟相對人丙○○拒不履行契約義務,且相對人丙○○亦因積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債務,經該行就上開311地號、42地號土地聲請強制執行,致該二筆土地經本院93年度執字第11905號事件為查封登記,而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聲請人亦已向相對人丙○○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則前開抵押權行使之解除條件已成就,又聲請人得向相對人丙○○請求之損害賠償額前亦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判決判准金額為7000萬元,且債務清償日期亦已屆至,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買賣契約書、本院94年12月9日新院雲93執曾字第11905號民事執行處通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判決(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分別於95年5月18日送達相對人丙○○、95年5月2日送達相對人己○○、95年5月2日送達相對人甲○○、95年5月30日送達相對人丁○○、95年5月18日送達相對人乙○○,惟迄未見相對人等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95年度拍字第18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竹北│省道││九八九│田│││一0六點七八│全部│己○○所有│├──┼───┼────┼────┼────┼───────┼─┼──┼──┼──────┼─────────┼──────┤│002│新竹│新埔│文山││一一六三│建│││一0六點四一│全部│丁○○所有│├──┼───┼────┼────┼────┼───────┼─┼──┼──┼──────┼─────────┼──────┤│003│新竹│新埔│文山││一一五九│雜│││七四三點0七│284/10000│丁○○所有│├──┼───┼────┼────┼────┼───────┼─┼──┼──┼──────┼─────────┼──────┤│004│新竹│新埔│枋寮│上枋寮│四五七─一五│建│││七0│全部│丙○○所有│├──┼───┼────┼────┼────┼───────┼─┼──┼──┼──────┼─────────┼──────┤│005│新竹│新埔│枋寮│上枋寮│四五七─一七│建│││七0│全部│乙○○所有│└──┴───┴────┴────┴────┴───────┴─┴──┴──┴──────┴─────────┴──────┘┌─────────────────────────────────────────────────────────────────┐│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733│竹北市○○○○○段│鋼筋混凝│第四層│││││93.9│陽台│12.24│平方公│全部│甲○○││││民路18號│642、645│土造、七│93.9││││││││尺││所有││││4樓│-2地號│層││││││││││││├──┼──┼────┼────┼────┼───┼───┼───┼───┼───┼───┼────┼───┼───┼───┼───┤│002│204○○○鎮○○○○段11│鋼筋混凝│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180.42│陽台│9.66│平方公│全部│丁○○││││頭山422│63地號│土造、三│60.14│60.14│60.14││││平台│4.83│尺││所有││││之18號││層│││││││雨遮│7.42││││││││││││││││屋頂突出│18.61││││││││││││││││物│││││├──┼──┼────┼────┼────┼───┼───┼───┼───┼───┼───┼────┼───┼───┼───┼───┤│003│514○○○鎮○○○○段上│鋼筋混凝│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地下層│142.8│陽台│6.3│平方公│全部│丙○○││││枋寮路│枋寮小段│土造、四│28.56│28.56│22.26│22.26│41.16││露台│12.6│尺││所有││││128之5號│457-15地│層││││││││││││││││號│││││││││││││├──┼──┼────┼────┼────┼───┼───┼───┼───┼───┼───┼────┼───┼───┼───┼───┤│004│516○○○鎮○○○○段上│鋼筋混凝│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地下層│142.8│陽台│6.3│平方公│全部│乙○○││││枋寮路│枋寮小段│土造、四│28.26│28.56│22.26│22.26│41.16││露台│12.6│尺││所有││││128之7│457-17地│層│││││││││││││││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