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UMLAMWEERASAK(中文名:張文瑞)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9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BUMLAMWEERASAK(中文名:張文瑞)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27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殘渣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27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9年8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90800465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憑(見偵11278號卷第47頁),其上既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扣案之殘渣袋壹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