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
聲請人甲○○
之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等債權人新臺幣(下同),曾於95年6月間與最大債權人金融機構花旗銀行協商成立債務清理方案,每月還款15,599元,惟因其中台灣銀行之債權未參與協商,因而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提出債權人清冊,再向最大債權銀行台灣銀行聲請協商,惟以曾參與協商成立為由而拒絕;聲請人自96年5月至97年5月受僱擔任私人助理每月所得20,000元,其後則與配偶共同承攬家庭代工工作,再分包予其他家庭主婦,聲請人每月平均所得約15,000-18,000元,惟每月須支出房屋租金3,300元、扶養父母費用共6,600元及自己生活費9,503元後,實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提出債權人清
冊,請求最大債權銀行台灣銀行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為證,應可認為真。
㈡聲請人雖以其與配偶擔任家庭代工,每月收入僅約15,000元
至18,000元,惟查,聲請人僅配偶之存摺帳戶於97年11月、12月即各有112,635元、62,336元係自代工匯款入帳所得(卷第55-56頁),而依聲請人所提代工交貨數量表所示,聲請人與其配偶分別均各有代工交貨紀錄(卷第37頁),足認聲請人並未真實陳報其與配偶代工每月所得為若干,其主張僅15,000元-18,000元之詞難信為真,聲請人雖以代工所得多交付各家庭主婦,惟僅陳報各代工人之姓名住址,並未能提出實際交付予各下線代工之款項為若干,僅以均交付現金為由而陳稱未能提出,然衡情聲請人與其配偶既為專職向公司承攬代工工作,再轉由其他之人代工,豈有未能提出任何實際出入款項之明細以供公司或各下線代工查核之理,是聲請人就其因代工所得每月數額究為若干之陳述,難認為真實;況聲請人自陳原擔任行政助理每月所得已有20,000元,如代工所得較擔任助理為低時,豈有寧轉任家庭工之理,是本院認聲請人之每月所得至少應以20,000元計算為合理。
㈢聲請人主張每月須支出房屋租金3,300元、生活支出9,503
元及扶養父母費用共6,600元等語;聲請人主張個人生活支出未逾98年度高雄市最低每人每月生活費用為11,309元,尚屬合理;至房屋租金部分因上開最低生活支出已將各項必要支出包活租金等均包括在內,自不宜再重複列計而應予剔除;另聲請人主張扶養父母部分,因聲請人之父母年僅各約
52、47歲,且95、96年度均各有所得分別為289,100元、160,000元、373,200元、308,350元(卷第41-46頁),且名下均各有財產,其父有房地各1,公告現值合計約1,427,200元,另有汽車2輛,其母則有房地各1,公告現值約359,740,均有上開2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憑,是依其等資產顯非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是依此計算,聲請人每月之必需支出費用為11,309元。
㈣又聲請人目前負債764,347元,依其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
尚有8,691元,不計息約需88個月可清償完畢,而聲請現年僅27歲,正值青年,可預期累積工作經驗後增加所得提高償債能力以儘速清理債務,縱然加計利息,亦難認係不能清償;是本件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工作能力,且其收入扣除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自屬欠缺要件且又無保護必要,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條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表:
┌──┬────────────┬────────┬────────────┐│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台灣銀行│245,000元│信貸│├──┼────────────┼────────┼────────────┤│二│兆豐銀行│51,951元│信用卡│├──┼────────────┼────────┼────────────┤│三│花旗銀行│120,175元│信用卡│├──┼────────────┼────────┼────────────┤│四│荷蘭銀行│62,054元│信用卡│├──┼────────────┼────────┼────────────┤│五│遠東銀行│78,766元│信貸、信用卡│├──┼────────────┼────────┼────────────┤│六│萬泰銀行│32,000元│現金卡│├──┼────────────┼────────┼────────────┤│七│台新銀行│67,185元│信用卡│├──┼────────────┼────────┼────────────┤│八│中國信託銀行│52,386元│信用卡│├──┼────────────┼────────┼────────────┤│九│友邦信用卡公司│54,830元│信用卡│├──┴────────────┴────────┴────────────┤│合計764,3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