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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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5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4年度除字第8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清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0││17│17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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