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竹縣 周東興 法定代理人 周嘉昇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程 律師
王櫻錚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陳韋碩 律師 林泓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