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長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長億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長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簡長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2至8、10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1至9所示各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12年度聲字4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附表編10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3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各執行刑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10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雖有述及「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語,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如附表編1至9所示各罪曾經臺南高分院以112年度聲字4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附表編10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3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案情尚屬單純,本院於裁量時,已衡量上開情節為適當之酌定,且受刑人亦於其所簽署上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上勾選「請從輕定刑」等語,故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前揭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蘇姵容附表:受刑人簡長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日000年0月間至5月3日前某日1.109年12月13日某時2.110年2月1日晚上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843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662號111年度嘉簡字第231號111年度嘉簡字第728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日111年3月15日111年7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662號111年度嘉簡字第231號111年度嘉簡字第7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23日111年4月11日111年8月22日備註1.110年1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2.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經南高分地院以112年度聲字4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1)有期徒刑5年3月。(2)共9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4月。(3)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5月。(4)有期徒刑5年6月。(1)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2)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9年10月13日(2)109年9月25日109年10月1日110年2月8日110年3月30日110年4月3日109年10月28日109年10月5日109年10月7日109年10月18日(3)109年12月12日109年10月16日(4)109年10月7日(1)109年8月25日109年11月9日109年11月19日(2)000年0月間某日、000年0月間某日000年0月間某日、000年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184號、111年度偵字第6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184號、111年度偵字第6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184號、111年度偵字第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7日111年12月27日111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8日112年3月8日112年3月8日備註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共12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9年7月31日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19日109年9月22日109年9月22日109年9月27日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25日109年10月29日109年10月29日109年10月1日109年10月4日110年2月2日110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30、5750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毒偵字第4230、5750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30、5750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毒偵字第4230、5750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30、5750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毒偵字第4230、57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6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11日112年5月11日112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7日112年6月7日112年6月7日備註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00年0月間某日(2)000年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1日備註(1)(2),經同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