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文星
吳秋碧瑞恩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藍于婷 被告 陳明捷
蔡雪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歐文星等六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訟訴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陳炫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