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原告B女(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30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余銘軒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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