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5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8號原告 張秋香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複代理人 謝殷倩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蕭秋容
雍琇惠 吳宴萱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38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陳金圍、畢乃俊」,應依序更正為「畢乃俊、 陳鴻斌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