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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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德欣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