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王順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盈倩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