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210號

原告 李秋樺 即財發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鄒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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