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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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煥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煥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煥政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三、經查,受刑人謝煥政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所示為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9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3、4所示為南投地檢103年
度執字第55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煥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級毒品)│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05.16│102.05.16│102.08.12│├──────┼──────┼──────┼──────┤│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2│南投地院102│南投地檢102││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554號│554號│106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審││第454號│第454號│第738號││├────┼──────┼──────┼──────┤││判決日期│102.10.29│102.10.29│102.12.31│├─┼────┼──────┼──────┼──────┤│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決││第454號│第454號│第738號││├────┼──────┼──────┼──────┤││判決確│102.11.16│102.11.16│103.01.17│││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2│南投地檢102│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2799號(編號│2799號(編號│557號(編號│││1、2應執行│1、2應執行│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4月)│3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煥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08.12│││├──────┼──────┼──────┼──────┤│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2││││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訴字││││審││第738號││││├────┼──────┼──────┼──────┤││判決日期│102.12.31│││├─┼────┼──────┼──────┼──────┤│確│法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決││第738號││││├────┼──────┼──────┼──────┤││判決確│103.01.17│││││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57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