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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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0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除票號682592、682594面額均壹萬元之本票,因聲請人並非指定受款人或經合法背書轉讓之執票人,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30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8年5月15日│10,000元│未載│98年6月15日│682589││├──┼──────┼───────┼──────┼──────┼─────┼──┤│002│98年5月15日│10,000元│未載│98年6月15日│682588││├──┼──────┼───────┼──────┼──────┼─────┼──┤│003│98年5月15日│10,000元│未載│98年6月15日│682587││├──┼──────┼───────┼──────┼──────┼─────┼──┤│004│98年5月15日│10,000元│未載│98年6月15日│682585││├──┼──────┼───────┼──────┼──────┼─────┼──┤│005│98年5月15日│10,000元│未載│98年6月15日│682584││├──┼──────┼───────┼──────┼──────┼─────┼──┤│006│98年5月15日│10,000元│未載│98年6月15日│682599││├──┼──────┼───────┼──────┼──────┼─────┼──┤│007│98年5月15日│10,000元│未載│98年6月15日│682593││├──┼──────┼───────┼──────┼──────┼─────┼──┤│008│98年5月15日│10,000元│未載│98年6月15日│682591││├──┼──────┼───────┼──────┼──────┼─────┼──┤│009│98年5月15日│10,000元│未載│98年6月15日│68259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