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乙○○通訊處: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邱國逢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7年度易字第114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對被告請求增加生活所需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減少勞動能力金額1,098,885元之財產損害賠償,暨精神慰撫金500,000元之非財產損害賠償,合計1,618,885元之損害賠償及法定遲延利息,尚需待原告提出相關醫療單據,並須衡量兩造身分、職業、財產等諸多狀況予以判斷、調查,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率然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蔣志宗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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