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戊○○被告福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丁○○○丙○○乙○○己○○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先位及備位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原告為被告福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乃係關於股東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又本件先位及備位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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