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送達
32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6年6月29日96年度簡字第348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鐘」 筱慧 、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及住址「高雄縣○○鎮○○里○○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鍾」筱慧、「民國00年00月0日生」及「住高雄縣○○鄉○○村○○街○○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本院民國96年6月29日96年度簡字第348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鐘」筱慧、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及住址「高雄縣○○鎮○○里○○路○○○號」之記載(按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正確)之記載,係「鍾」筱慧、「民國00年00月0日生」及「住高雄縣○○鄉○○村○○街○○號」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