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2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2650號債權人乙○○
之6號債務人甲○○
4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