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15號上訴人 鍾燿煇 (即 鍾梅文 之承受訴訟人)
鍾秀貞 (即鍾梅文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鍾權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鍾燿煇、鍾秀貞為鍾梅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上訴人鍾梅文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其法定繼承人為鍾燿煇、鍾秀貞,有鍾燿煇、鍾秀貞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其等均未拋棄繼承,而本件上訴人 鍾景文 、被上訴人亦未聲明鍾燿煇、鍾秀貞承受訴訟,故爰依前揭規定職權裁定由鍾燿煇、鍾秀貞為鍾梅文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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