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15號上訴人 鍾梅文 訴訟代理人 鍾秀貞 上訴人 鍾景文 被上訴人 鍾權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準備程序終結,爰依前揭規定,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111年3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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