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246號
聲請人甲
法定代理人乙
丙
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國易字第7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定特殊教育法及
其相關規定,僅係為維護特教生之教育權所制定,故排除聲
請人之適用,又認定疫情期間聲請人所就讀之國小,已提供
聲請人在家自主學習之資源,並未怠於執行職務,且其所適
用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7
條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稱之情況特殊,並非受規
範者所能預見,事後又難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違反法律保
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學習權、
受教育權與人格發展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
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
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
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
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
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
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規定
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
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