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林柏緯
施睿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3月6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0839260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緯、施睿翔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2月27日18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號前。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被害人 陳冠旭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柏緯、施睿翔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陳冠旭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在場證人 張文勇 、 施銘傑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查被
移送人施睿翔因討論被害人陳冠旭與其配偶聯繫事宜而生爭
執,遂與被移送人林柏緯於上開時地毆打被害人等情,核係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行為,應依上開法條規
定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林柏緯、施睿翔為本件非行之動機
、行為時所受刺激、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