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1號原告瑞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瑞 被告 王文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文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文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44,000元,應繳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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