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 陸肆伍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戒毒偵字第
171號被告 姜智元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書誤繕為1包)(合計驗餘淨重0.64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姜智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2包(合計驗餘淨重0.645公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淨重0.646公克,因鑑驗使用0.001公克,驗餘淨重0.645公克之情,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
9月12日管檢字第0960009201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見99年度聲沒字第174號偵查卷第3頁),足認上開物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