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回復 訴訟代理人 倪廣海 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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