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18號上訴人即原告 宋俊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禾裕 (原名 王智一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108年度訴字第131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