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907號聲請人 陳令彥陳炫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威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經提示?若經提示,利息起算日應以提示日為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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