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44號債權人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